认定盗窃从犯,要依据其在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一般是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可认定为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从犯是一项严谨且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工作。从起次要作用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在犯罪集团中,虽然参与了盗窃犯罪,但并非首要分子,其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例如,在一个有组织的盗窃团伙里,部分成员听从首要分子的指挥,仅负责在盗窃现场周边望风,没有直接实施进入室内或盗取财物等关键行为。这种望风行为虽为盗窃提供了一定便利,但相较于直接实施盗窃的人员,其作用明显较小。其二,在一般共同盗窃中,直接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进行了一些辅助性的操作,对盗窃的完成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盗窃店铺时,有人只是帮忙打开店门,而进入店内寻找并盗取财物的是其他成员。
从起辅助作用的方面分析。这类人员通常不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行为,而是为盗窃提供各种帮助。像为盗窃分子提供犯罪工具,如开锁工具、交通工具等。提供交通工具可以帮助盗窃分子快速到达和逃离犯罪现场,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如,为盗窃分子提供关于盗窃目标的详细信息,包括目标的位置、周边环境、安保情况等。这些信息能够让盗窃分子更好地制定盗窃计划,提高盗窃成功的几率。此外,在盗窃行为完成后,为盗窃分子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等行为也属于辅助作用的范畴。
在认定盗窃从犯时,需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每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从而准确地认定从犯。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量刑,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