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儿子名义买房,若该房屋认定为儿子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若涉及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能撤销赠与等,再确定处理方式。
婚后以儿子名义买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儿子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即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该房屋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明确约定只是借用儿子的名义买房,实际的购房款由夫妻双方支付,且夫妻双方保留了充分的证据,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协议等,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出现法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夫妻一方或双方也可以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赠与被撤销,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即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办理离婚时,如果涉及到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非常重要,它将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归属和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