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起诉后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阶段。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若一方不履行判决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是立案阶段。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起诉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能证明房产归属的文件,以及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起诉状应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将这些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房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接着是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传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要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则有机会进行答辩和质证。法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如果双方能够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是执行阶段。如果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实现房产的过户,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整个起诉后的程序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工作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需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