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结婚证遗失或损毁两种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诉讼离婚;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先补办结婚证再协议或诉讼离婚,也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诉讼离婚。
首先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若要离婚,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因为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婚姻关系,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具备婚姻的实质特征,所以不能自行解除,需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自行分开即可。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补办结婚证需要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之后,双方既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也可以不补办结婚证,而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持该证明到法院起诉离婚。
总之,离婚没结婚证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