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在定义、性质、功能、支付时间、金额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而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功能方面,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和对守约方损失进行补偿。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履约保证金可能会被扣除;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会返还给交付方。

支付时间不同。违约金通常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产生支付的义务。只有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前就需要交付,作为一种事先的担保措施。

另外,金额限制也有差异。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通常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最后,退还情况不一样。违约金一旦支付,不存在退还的问题,它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一种赔偿。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一般会全额退还给交付方;只有在交付方违约的情况下,才会根据约定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