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一般不算工伤事故,但存在特殊情况。若骑车摔倒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比如被其他车辆碰撞等符合条件的情形,则算工伤;若是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通常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满足一定条件。

对于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的情况,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比如因道路湿滑、自己骑车注意力不集中等自身原因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关键条件,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主要责任在于骑车人自身,并非外部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

然而,如果骑车摔倒是由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影响,例如在上下班途中被其他机动车碰撞、与其他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本人非主要责任等情况,就满足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是否算工伤事故,要根据具体的摔倒原因,判断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事故(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