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一般在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预先支付。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减半部分会退还。若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在提出请求时交纳。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当一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时,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会要求原告按照规定预先缴纳离婚诉讼费。这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一个必要步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逾期未缴纳,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诉讼费的支付和处理有所不同。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相较于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当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时,同样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预先缴纳全额诉讼费的原告,法院会将减半部分退还给原告。
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也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并且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些请求与原离婚诉讼合并审理时,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分别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也是减半交纳。他们需要在提出请求时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此外,在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会批准当事人的申请。总之,离婚诉讼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与诉讼程序的推进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