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一般属于公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这是因为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此类犯罪行为涉及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所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公诉程序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非法拘禁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当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轻微,且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被害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案件以公诉为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保障了被害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