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写“担保人”还是“保证人”本质区别不大,二者在法律上都具有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作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表述。若仅从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明确规范角度,“保证人”表述更精准;若希望涵盖多种担保形式,“担保人”表述更宽泛。
在探讨民间借贷中写“担保人”还是“保证人”哪个更好之前,需要先明确二者的概念。“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而“担保人”是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保证人,还包括抵押人、出质人等以其他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人。
从精准性角度来看,“保证人”的表述更为精准。当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时,就意味着该主体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区分,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明确的责任划分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涵盖范围角度而言,“担保人”的表述更为宽泛。如果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人的保证外,还可能涉及抵押物、质押物等其他担保形式,使用“担保人”的表述可以涵盖所有提供担保的主体。这样在一份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多种担保方式,避免因担保形式的多样性而需要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简化了交易流程。
在选择使用“担保人”还是“保证人”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双方的约定。无论使用哪种表述,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重要内容,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因此,在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