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犯与危险犯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划分。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危险犯则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需要该假药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产生危害的危险状态。也就是说,立法者关注的重点在于生产、销售假药这一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符合行为犯的特征。

例如,某制药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资质且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了一批假药,即便这批假药还未流入市场,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也没有产生危害的具体危险,该企业的行为依然构成生产假药罪。这充分体现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行为犯的性质,旨在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假药的生产与销售,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