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撤销后,一般情况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再次起诉对方;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的,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起诉撤销后再次起诉的时间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一个关键概念。
关于“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原告撤诉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状况的重大事实,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发现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新的严重过错行为等。当出现这些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可以在撤诉后不满六个月的时间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被告起诉不受六个月限制,如果是被告在原告撤诉后起诉离婚,是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限制主要是针对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况进行约束,而被告起诉离婚不存在这种滥用诉权的情形,所以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原告在撤诉后超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受理案件。但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再次起诉时,原告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总之,离婚起诉撤销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