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依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对于职工来说,在发生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待遇。例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等。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法律途径,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有谁支付(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