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不给予认定,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当工伤认定申请未被认定时,有以下几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是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工伤认定存在问题,可能会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证明工伤认定存在错误。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判决撤销原认定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补充证据重新申请:仔细分析工伤不被认定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的,可以积极收集新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视频资料等。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再次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新申请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认定成功的几率。
总之,当工伤不被认定时,不要轻易放弃,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