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单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护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是单位承担的重要部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方面,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所在单位应当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通常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一种补偿,帮助其在离开原单位后能够更好地重新融入就业市场。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