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一般不存在误工费,也就不存在计算几个人工资的问题。因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备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误工费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不存在算几个人工资的概念,就是计算其自身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首先要明确误工费的定义和适用条件。误工费是基于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因侵权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劳动而产生收入损失。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和接受教育的阶段,没有参加工作,也就没有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不具备稳定的劳动收入来源。然而,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该未成年人符合这一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遭受侵权行为导致误工时,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是根据该未成年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例如,该未成年人在某工厂打工,每月固定收入为3000元,因受伤误工一个月,那么其误工费就是3000元。这并不是计算几个人的工资,而是计算该未成年人自身因误工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所以,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未成年人误工费,通常不存在计算几个人工资的说法,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误工费,特殊情况则按其自身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