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缺席判决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若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缺席,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达到破裂标准可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的情况分为原告缺席和被告缺席,不同情况的判决方式有所不同。

首先是原告缺席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与诉讼程序,若其随意缺席,可视为放弃本次诉讼请求。不过,如果被告反诉的,此时则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当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时,即便原告缺席,法院依然会对被告的反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其次是被告缺席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来进行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证明被告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即便被告缺席,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反之,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基于谨慎原则,判决不准离婚。这是为了避免草率解除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此外,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由于被告缺席,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的主张和现有证据进行相对合理的处理,但在后续执行等环节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总之,离婚案缺席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离婚案缺席判决怎么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