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主要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违约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有双倍返还的罚则;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

从法律性质来看,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

两者的功能不同。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功能主要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一定支持,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在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

最后,违约后果也有明显差异。如前文所述,定金具有惩罚性的违约后果。而订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交付方。如果交付方违约,收受方通常只需原数退还订金,不存在双倍返还或无权要求返还的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定金,因自身原因不购买房屋,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卖房,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若交付的是订金,无论哪方违约,一般只需退还订金即可。

交定金和订金有哪些不同之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