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中,定金可以双倍赔偿。

定金订金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若乙后来违约不卖房了,那么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甲10万元。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订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合同不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例如,丙在某家具店看中一款沙发,支付了1000元订金,后来丙改变主意不想要这款沙发了,家具店应将1000元订金退还给丙;反之,如果家具店违约不将沙发卖给丙,也只需退还1000元订金,而无需双倍返还。

由此可见,定金和订金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定金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能适用双倍赔偿规则。

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双倍赔偿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