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在我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统筹地区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之所以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是因为该部门在社会保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其在认定过程中,会依据一系列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以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