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起诉退伙时,被告通常是与之存在合伙关系的其他合伙人。若存在合伙企业,一般也会将合伙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在合伙人起诉退伙的案件中,确定被告需要依据具体的合伙形式和案件情况来判断。从合伙的本质来看,合伙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当一名合伙人起诉退伙时,其诉求主要是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伙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处理。因此,其他合伙人是与该起诉合伙人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方,通常会被列为被告。
对于普通合伙而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某一合伙人要求退伙时,涉及到合伙财产的清算、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这些都与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在一个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中,甲起诉退伙,乙和丙作为与甲共同经营合伙事务的主体,甲退伙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权益,所以乙和丙会成为被告。
如果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经营资格。在合伙人起诉退伙时,合伙企业也需要参与到诉讼中来,通常会被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等是退伙案件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比如在退伙时,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算,以确定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此外,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了结的事务和债务,这些都需要在退伙诉讼中一并处理。
在实践中,准确确定被告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如果被告确定错误,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问题,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在合伙人起诉退伙时,要综合考虑合伙的具体情况、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