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财产离婚时是否属于双方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该财产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属于双方财产;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符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财产,则属于双方财产。
在婚姻法律规定中,对于财产的归属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通常具有明确的归属性质。如果女方的财产是其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比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或者在婚前接受的赠与且明确只归女方所有的财产等,这些都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女方个人所有。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女方在婚后通过工作、经营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这些财产是以女方的名义取得,但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以在离婚时,男方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分割。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虽然是女方在婚后接受的赠与财产,但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该财产只赠与女方一人,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总之,女方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