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般在六十日内出结果,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结果的作出期限。这六十日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得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复议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可能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众多且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等。对于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不过,延长的期限是有严格限制的,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且,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就是说,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结果最长在九十日内必须作出。
例如,申请人对某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正常情况下会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如果该案件涉及到一些难以确定的事实,需要对相关证人进行多次询问、对现场进行重新勘查等,导致六十日内无法完成复议工作,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的时间来作出决定,同时要把延长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