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未遂可能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刑法修正案(三)》施行后,“投毒罪”已被“投放危险物质罪”替代。如果行为人实施投毒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就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此外,若投毒行为针对特定个人且未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行为人主观上有通过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投毒行为,只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比如被他人及时发现阻止、投毒装置出现故障等,导致投毒行为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就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并且投毒行为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样,对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也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投毒未遂构成何种罪名,关键在于投毒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需要结合投毒的地点、投毒的方式、投毒所使用的物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