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肇事逃逸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驾肇事逃逸行为的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毒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毒驾者在道路上因吸毒后神志不清,撞倒行人致其重伤,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这种情况通常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其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毒驾者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且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或者故意的态度,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毒驾者在闹市区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多辆车辆和行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因其行为的危险性极大,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的量刑相对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毒驾肇事逃逸具体构成何种罪名,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危险性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