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在出资方面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出资人的责任、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份额规定、出资转让要求等方面。
一、出资人责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需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度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出现债务等问题时,一般不会涉及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而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出资方式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除了上述有限公司股东可采用的出资方式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
三、出资比例与份额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比例通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并且会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明确体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是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的,合伙协议可以更加灵活地约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不一定与出资比例完全挂钩。
四、出资转让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