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可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工资损失,还可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怀孕女职工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而无法正常工作,那么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女职工工资损失。工资损失的计算通常按照女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此外,除了上述主要的赔偿项目外,怀孕女职工还可能存在其他应得的权益。例如,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有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般是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女职工存在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根据不同的加班情形有所不同,比如工作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