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夫妻共担。

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赌债具有其特殊性。赌博本身是一种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赌债并非基于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产生,它不能反映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赌债也不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更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在审理涉及赌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赌债,比如有公安机关的赌博处罚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该债务是在赌博场所产生等,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即使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赌债的非法性,债权人很难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所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精神,赌债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与举债方共同承担偿还赌债的责任。

民法典赌债是否夫妻共担债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