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一般会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权通常属于从权利的范畴,所以当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原则上会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主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当甲将这10万元的主债权转让给丁时,丁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丙抵押物的抵押权。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在某些特定的法律领域或特殊的交易场景中,法律可能会对担保权的转让作出限制或特殊规定。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不随之转让,那么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比如,甲和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转让主债权,丙的抵押担保责任即解除,那么当甲转让主债权时,担保权就不会一并转让。
此外,受让人取得担保权并不需要额外的手续,但需要通知担保人。通知担保人后,担保权的转让对担保人产生效力。如果没有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可能仍向原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总之,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一般一并转让,但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