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时离婚男方一般不能要回“孩子钱”。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若给予女方相关费用通常视为对女方及胎儿生活的支持,且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存在抚养权争议。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费用性质为借款且有证据证明,则男方有可能要求返还。
在法律层面,怀孕时女方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当涉及到所谓“孩子钱”的问题,需要先明确该款项的性质。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给予女方一定的金钱,是出于对女方和腹中胎儿生活的关怀、补助等目的,这种赠与性质的款项,男方通常不能要求要回。从情理和法律倡导的角度来看,这是男方在女方怀孕这个特殊阶段应尽的道义责任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讲,《民法典》中对于赠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交付,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而且在女方怀孕阶段,保障女方和胎儿的生活稳定是非常重要的,随意要回相关费用可能会对女方和胎儿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然而,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钱是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备注为借款等,那么即使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男方也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借款。因为借款关系与赠与关系不同,借款是需要按照约定偿还的。
另外,关于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问题,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孩子尚未出生,不存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孩子出生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男方若想要争取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比如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等。所以,怀孕时离婚男方通常不能简单地要回所谓“孩子钱”,要根据具体款项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