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事故业主是否有责任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业主与作业方存在雇佣关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等情形,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存在这些情况,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高空作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时,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形来确定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与高空作业人员是雇佣关系,即业主直接雇佣人员进行高空作业,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业主明知作业人员没有相应资质却仍然雇佣其进行高空作业,结果导致作业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业主存在明显过错,需要对作业人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业主将高空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通常情况下业主无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专业公司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应该对其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然而,如果业主存在选任过失,比如承包公司虽然有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从事该高空作业的特定资质,业主却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将项目发包,那么业主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要是事故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比如业主提供的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如作业平台不牢固等,从而引发高空作业事故,业主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责任的划分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来确定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总之,高空作业事故业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高空作业事故业主有没有责任赔偿(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