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离婚,彩礼钱女方一般无需归还,但存在法定情形时,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是否返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该规定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结婚三年离婚的情况,通常已不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情形。而要判断是否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结婚三年时间相对较长,在此期间双方大概率是共同生活的,所以一般也难以适用这一条。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虽然结婚三年,但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那么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可能会得到支持。
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男方能证明因为给付彩礼,导致自己在离婚时生活陷入这种困难状态,那么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也可能被法院支持。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比如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考虑返还时也会有所考量。总之,结婚三年离婚时彩礼是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