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申请执行的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一审裁定,通常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当事人未上诉则生效,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申请执行;若是二审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生效后便可申请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对于裁定申请执行的时间,要依据裁定是否为终审裁定以及上诉期限等因素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一审裁定作出后,有10天的上诉期。如果在这10天内,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那么该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定生效,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二审裁定,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终审的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以二审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定内容,另一方可以马上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