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会保留债权人的权利,一旦发现借款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若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按以下步骤处理。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依法查询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财产情况。若经过调查,确实发现借款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消失,只是暂时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执行制度上的安排。它既考虑到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因暂时无法执行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借款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会限制借款人的高消费行为,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以此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一旦债权人发现借款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证据,法院会对这些线索进行核实。如果核实后确实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其他可能的措施:除了上述措施外,债权人还可以关注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如果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法院可以裁定扣留、提取借款人的部分收入用于偿还债务,但会保留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外,债权人也可以与借款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等方式,逐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