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后,一般会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旨在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重新获得经营能力。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也就是说,如果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正常情况下法院会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若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案件情况复杂,涉及众多债权人、大量资产需要清查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这个受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5日。
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法院首先要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给予债务人表达异议的机会。债务人若有异议,需在7日内提出,法院在债务人异议期满后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是经过慎重考量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来处理破产重整申请,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