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有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况。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借款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首先来看约定管辖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能够让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对可能的诉讼地点有明确预期,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然而,现实中很多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法定管辖来确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对于借款合同,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若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此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确定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明确了合同履行地,从而可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总之,在借款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先查看是否有有效的约定管辖,若没有则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