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能申诉。在工伤鉴定结果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等情况的重要程序,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有申诉途径的。
申请再次鉴定是一种常见的申诉方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复核鉴定结果的机会,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如果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此外,申诉时需要注意时间限制和相关的程序要求。比如再次鉴定申请要在规定的1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各自的时效规定。同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工伤鉴定后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