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涉他合同等方面。
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合同相对性是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或实现公平正义,会突破这一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必须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稳定的租赁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考虑其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目的是为了使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