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虽然这类合同尚未生效,但在法律层面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解除操作。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形,所以也适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从合同的状态分析,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已经具备了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所以暂时未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合同约定以办理特定的审批手续为生效条件,在审批手续完成前,合同就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市场情况变化、自身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该合同。此时,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会使当事人陷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从解除的方式来讲,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未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能够解除的,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适应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