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里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等,它们能直接反映案件发生时的一些客观情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作用。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像合同、信件等,如果这些书证与刑事案件相关,就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和当事人的意图。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通常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或者发生前后了解到某些情况的人,他们的证言可以为案件提供多方面的线索和信息。但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证人主观因素、记忆能力等影响,所以需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陈述往往能够详细描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和自己的遭遇,对于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被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能直接承认犯罪事实,而辩解则是对指控的反驳和解释。司法机关在对待口供时,需要谨慎审查,不能轻信,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例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为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科学的解答。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及组织辨认、进行侦查实验等活动所作的记录。这些笔录能够客观地反映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为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现场情况、确定证据来源等提供重要依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比如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都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里面证据的种类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