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分包工伤赔偿责任主体需分情况确定,一般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若存在违法分包情况,由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
在工地分包场景中,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而这些个人或组织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那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找来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此时该建筑公司就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里强调了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下,用工单位的责任。比如,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小团队,一旦这些团队中的工人发生工伤,违法分包的企业不能以已分包为由逃避责任,仍需承担赔偿。
另外,如果分包单位本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且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通常由该分包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总之,工地分包工伤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等多种因素,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