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的定金一般是“定”字,即“定金”。“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和效力。
在法律层面,“定金”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它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交易未能达成,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其退还支付方,不具有惩罚性。
在开具收据时,如果是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款项,应当使用“定金”字样。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大额交易中,经常会涉及定金的支付,使用“定金”能够约束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在收据上准确使用“定金”这个表述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