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付定金更好。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在法律意义和后果上有显著差异,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能对交易双方起到更强的约束作用。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和订金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购房者看中一套二手房,与卖家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若后来购房者反悔不想买了,这2万元定金卖家有权不予退还;反之,若卖家反悔不卖了,就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4万元定金。这种双倍返还的规则,使得定金具有很强的担保和惩罚性质,能够有效约束双方遵守合同约定。
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当交易未能达成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支付方。订金的退还相对较为简单,一般按照双方约定或交易习惯处理,不涉及双倍返还的问题。比如,购房者支付了2万元订金后不想购买该二手房,卖家只需将这2万元订金原数返还给购房者即可。
所以,从保障交易稳定性和约束双方行为的角度来看,在二手房交易中支付定金更为有利。不过,在支付定金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性质、交付方式以及违约情形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