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作用、数额限制和违约处理方式。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能约束双方履行合同,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给付方违约无权收回,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无担保性质,仅为预付款,数额无限制,合同未履行时可退还。
法律性质方面,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当双方约定定金后,就形成了一种担保关系。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它只是在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个词汇,本质上属于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
作用方面,定金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来说,促使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同样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定金罚则。而订金的作用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作为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抵作价款。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
违约处理方式方面,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都应如数退还订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