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过了,仍有其他途径维护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根据《民法典》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我国,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过了这个法定的申请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即便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过,也并非就无法获得赔偿。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毕竟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通过友好协商,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处于人道主义或者从维护自身形象等方面考虑,可能会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因伤害所遭受的损失等。虽然这种方式可能相对复杂,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也是一种可行的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