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超期可通过多种途径弥补赔偿,如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期,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可尝试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此外,也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特殊情况争取其受理。
若工伤申报超期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会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职工自行申请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超期的时间段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存在侵权第三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比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受伤,即使工伤申报超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虽然工伤申报存在时间限制,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恶意阻挠等,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争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认定符合条件,依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职工也就能够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职工在遇到工伤申报超期的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通过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重视工伤申报工作,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自身原因给职工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