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间时限根据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单位申请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单位申请时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考虑到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不过,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包括不可抗力、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等导致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情形。
职工等主体申请时限: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单位拖延申请而使职工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待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