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间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仲裁程序中,对于开庭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以便其行使相关权利。

关于开庭时间的具体安排,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样的规定给予了双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开庭事宜,包括收集证据、安排代理人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庭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情况。是否批准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劳动仲裁开庭时间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