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不还的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若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在起诉时,原告需要先行垫付诉讼费用。
在民事纠纷中,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时,会涉及到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因为败诉方往往是在法律上被认定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其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一方,让其承担诉讼费用体现了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
对于起诉欠钱不还的案件,如果原告最终胜诉,意味着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钱的诉求,那么此时被告作为败诉方,通常要承担诉讼费用。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 10 万元欠款,并预交了 2300 元的案件受理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那么这 2300 元的受理费就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也是被允许的。另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 10 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 8 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在起诉时,原告需要先行垫付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在案件未审理之前,无法确定最终的败诉方是谁。原告只有先垫付费用,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并开展后续的审理工作。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