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还需要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不同情况,可申请旧伤复发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保则由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在工伤鉴定后仍需治疗的,依然能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重要权益保障。
如果是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情况,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经确认属于工伤复发的,其享受的待遇和初次发生工伤时的待遇基本相同。在治疗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因工伤导致骨折,后续骨折部位出现问题需要再次治疗,所产生的手术费、药费等,只要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范围内,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对于停工留薪期方面,如果工伤鉴定时停工留薪期已满,但仍需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延长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伤鉴定后职工继续治疗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参保义务,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
工伤鉴定后还需治疗的职工要及时了解自身权益,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相关待遇和确认,以确保治疗费用的合理解决和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