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是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工伤认定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工伤认定程序再继续进行。
在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中止是一种常见的程序处理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多种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若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时,工伤认定程序会中止。比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但涉及到第三方侵权,需要等待法院对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或者涉及到职业病的鉴定,需要等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等。因为这些结论对于准确认定工伤的性质、原因等起着关键作用,在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无法继续进行工伤认定。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工伤认定也会中止。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定程序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只有在劳动关系明确之后,才能继续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中止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在关键事实和结论不明确的情况下匆忙作出认定,从而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